第二七零章 江户条约与大东亚同盟(1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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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,日本国对中华帝国实行双边最惠国待遇,中日两国互相承认对方为贸易最惠国,两国各自的产品进入对方国内。都享有贸易零关税的待遇。

第五条,中日两国即日起结成大东亚军事互助同盟,简称亚盟。同盟国内的军队互相开放军事通行权,也就是说日本军队可以在中国自由通行并驻军。中**队也可以在日本自由通行并驻军。

亚盟会成立一个亚盟司令部,和平时期亚盟司令部只负责各成员**队的协调统筹工作,不具有对亚盟成员国的统辖权。一旦出现战争情况,亚盟成员**队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亚盟司令部的指挥。

另外,一旦亚盟成员国有一国出现战争状态,对同盟国外的国家宣战,其他同盟成员国必须无条件的加入战争,对被宣战国宣战,并接受亚盟司令部的指挥。

第六条,开放鹿儿岛港、兵库津(神户)、神奈川(横滨)三个城市为中日友好自由贸易特别行政区,三个特区的所有权依然在日本政府手中,但会实行中国的行政制度,连特区长官也由中国人担任,只是由幕府任命罢了,另外,三个特区城市里面,还会驻扎中国的派遣军,派遣军驻日期间,由日本政府提供一半的军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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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谈判其实就是大家互相妥协的过程,如果都不妥协,谈判也就进行不下去。在双方都有所保留跟退让的基础上,李鸿章与胜海舟总算是达成了一致,鼓捣出了一个中日友好共荣条约,由于签署的地点在江户,所以又叫江户条约。

江户条约分三条:

第一条,日本政府对吉田屋事件中的中国受难家属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,同时给死者家属一万两白银作为补偿。另外,鉴于死者所任职的东方集团在此次事件中也受到了不少经济损失,日本政府还会拿出五万两白银给东方集团,作为给东方集团的经济补偿。

第二条,日本政府会惩罚吉田屋事件的相关责任人,虽然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已经被萨摩藩斩首,但萨摩藩作为责任人的主家,也有教导不严的责任,因此新幕府将会对萨摩藩予以撤藩,把萨摩藩变成将军的直属领。

这六条,就是江户条约的基本内容,而从名义上来看,这个条约是为解决吉田屋事件而来,但实际上就是一份不平等条约。

要知道,这份条约表面上看十分公平,毕竟里面很多东西都是双方的,但实际上是对中国有利,对日本不公平的东西。

第三条,中日两国实行人员互惠免签政策,中国人可以持中国护照,自由的在日本国内定居生活,在日本国定居期间,中国人享有与日本武士相同的权力与待遇;同样,日本人也可以持幕府发放的日本护照来中国定居,日本人在中国的定居期间也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同的待遇。

这个免签定居期有期限,两国各有不同,其中中国人在日本的免签自由定居期限是三十年,日本人在中国的自由定居期为三年,超过时间,就必须及时去所在国的中央政府重新认证护照,申请延长定居期限,同意之后才可以继续定居。否则就要被遣返回国。

比如日本人在中国,自由定居时间到了,就要去京城民政局去认证自己的护照,也就是在护照上盖戳,中国人在日本的话,就要去幕府的町奉行所认证自己的护照,一样是盖戳,这个方法主要是看你是否违纪违法,如果在他国居住期间犯法,就要被强制遣返。

另外。中国人在日本国境内犯法,不管做了什么,都不能交由日本地方政府审判,而是必须押送到大阪府,在中国领事人员的监督下,由幕府直辖的大阪町奉行,按照新幕府的法令进行审判。

同样道理,日本人在中国犯法,在日本领事的监督下。由中国法官按照中国法律来进行审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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